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及其对策下(二)永佃权的内容1
永佃权的取得永佃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即农民从土地所有者手中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此种取得,应依永佃合同方式进行,并应进行物权登记
继受取得,包括继承和依合同而转让,亦为要式方式并进行物权登记
永佃权人的权利永佃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一是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永佃权中转让的是土地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转移土地处分权
故永佃权人享有占有、使用该土地的权利,在该土地上耕作或畜牧,达到收益的目的
二是物上请求权
永佃权既为占有他人土地的物权,故对于侵害其地上物及永佃权者,得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为救济
永佃权人于其使用的土地范围内,与土地所有人处于相同地位,因而在相邻的永佃权人之间,永佃权人与所有人之间,享有相邻权
四是永佃权的处分权
永佃权为财产权,非专属权,故永佃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权利让与他人,或提供抵押,或出典他人
五是收益的取回权
永佃权消灭之时,永佃权人有权收回租佃土地上的农作物或畜类
永佃权人的义务永佃权人承担的义务包括:一是支付佃租义务
支付佃租是永佃权成立的必要条件,是永佃权人的主要义务
佃租支付的时期,原则上应于收获季节终了之时,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致收益减少或全无时,永佃权人可以请求减少或免除佃租
当永佃权人将其权利让与第三人时,所有的前永佃权人对于土地所有人所欠的租额,由该第三人即现永佃权人负责偿还,现永佃权人代偿的租额,对于前永佃权人有求偿权,前永佃权人应予清偿
二是禁止佃地出租的义务
永佃权的目的,在于稳定租佃关系,改良土地
如果准许永佃权人将佃地出租于他人,不劳而获,从中渔利,实难达到保护耕作人,兼求达到改良土地的目的
因而永佃权人不得将佃地出租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