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2页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及其对策——兼论建立地上权和永佃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3-4-7【内容提要】“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一个法律概念具有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不应有的混乱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混淆了地上权和永佃权之间的界限
建议废弃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概念,建立完善的永佃权和地上权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佃权、地上权一、引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民事权利”一章中,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一种“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权利种类,成为中国民法上的一个新型的财产权利
随后,这样的一个权利被广泛地应用在实践之中
在理论上,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描述为“中国民事立法的创举”,对其称赞有加
应当承认,这是在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前所未有的新的民事权利,其性质、内容、法律特征都有其“新颖”之处
然而,也正是其所具有的这种所谓的新颖性,使这样一个概念与民法史上的任何财产权的概念均不相同,无法准确地界定其真实的内涵和外延,使这样的一个法律概念的内涵具有了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不应有的混乱
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混淆了地上权和永佃权之间的界限,无法分清这样两个民事权利概念之间的法律差别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制订正在进行的时候,我们来认真地、实事求是地研究地上权和永佃权之间的法律区别,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的失误,以及与《民法通则》创造的另一个新的概念即土地使用权概念之间的界限,以利于制订准确、科学的与之相关的民事权利概念,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最明显地反映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缺陷的典型案例1996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了黄振煌诉厦门市禾山镇县后村委会征地补偿费纠纷案
具体情况是:厦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