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市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第一条、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公约。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广大育龄群众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做计划生育的主人,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第三条、村委会努力创造条件,开展经常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服务。第四条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村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群众组织,要在“两为两争”、“三联三创”活动和组织发动群众参与自治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第五条村委会尽可能为本村育龄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等方面的优质服务。村级提供的生殖保健、优生优育优教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及学习资料实行免费,同时积极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和致富经验。第六条村委会对产妇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者,实行随访服务,及时了解他们的困难,对凭证再生育一个子女后,三个月内主动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结扎)者,补助营养费20元。第七条对带头晚婚晚育者和对计生工作有突出贡献者,除给予大会表彰、通报表扬等精神鼓励外,对当年晚婚晚育的夫妇给予20至50元的奖励,对当年评先的个人给予30至50元的奖励,对举报违法怀孕信息准确者,除替举报人保密外,给予100元以上的奖励。第八条对按政策法规规定可再生育一子女而主动放弃生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给予500元奖励(证实无生育再发资金);对计划生育积极分子和有特殊贡献者,除给予上述奖励外,还在生产项目、资金借贷、劳务就业和宅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优先照顾。第九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户的子女考入重点院校的,村委第1页共9页会给予400至600元奖励。第十条对两女户、有生理缺陷以及患传染性疾病的人,应给予关心和帮助,任何人不得歧视和侮辱。孤寡老人除享受政策优惠待遇外,村委会每年进行2至3次慰问。第十一条青年结婚前自觉参加婚前培训和优生遗传检测。第十二条青年结婚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方可结婚,并无近亲结婚现象。第十三条要求生育一孩的对象,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审批、发放《生殖/健康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并报镇政府备案;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象,需经本人申请,村、镇审核、市计生局批准,一律实行凭证怀孕生育,批准后应及时出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四条村委会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并将检查时间、地点通知受检人员,受检人员不能参加统一组织检查的,在三天内主动到镇计生服务所补检补查,并将结果如实报告村计生专干。第十五条知情选择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已生育一孩的建议首选上环为主的避孕方法;已生育二孩的,夫妻一方建议首选长效节育措施,医学上认为不宜上环、结扎的,可选择其他避孕措施。每两年组织一次妇科疾病查治,建立《生殖健康档册》。第十六条凡出现意外妊娠(含未婚先孕)的,主动落实补救措施,村民有向村委会提供信息的义务;家属和亲友主动配合村委会做好意外妊娠者的思想工作,督促落实补救措施,凡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后出现的意外妊娠,免费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第十七条外出务工的育龄人员,自觉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手续后外出,自觉接受现住地计生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外出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回村参加孕检,特殊情况不能回来的,外出半年内寄回有效孕检证明,一年参加一次孕检。流入的育龄妇女,同样遵照本公约实行计划生育。第十八条村委会与全村育龄人员分别签订《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协议书》、《新婚夫妇晚育协议书》、《已婚育龄妇第2页共9页女知情选择协议书》、《已婚育龄夫妇计划生育协议书》、《未婚青年外出联系协议书》,对违反协议规定的,除通报批评、公开检讨外,分别收取100至500元的违约金。对违法生育者,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应作公开检讨,村委会进行通报批评。第十九条成立计划生育议事会,由6名群众代表、5名党员代表、11名指导员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反馈群众意见,倾听群众呼声,讨论有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事宜,评议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群众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