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预约定价与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的思考当今世界各国的转让定价税制中,对转让定价的调整,基本上都采用了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法和其它方法(如交易利润法)等传统方法,以及由此发展起来的比较价格法、比较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
各国在运用上述方法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整的实践中,暴露了许多弊端,例如:在实践中要找到真正的可比非受控价格难度很大;再如比较利润法,对税务机关来说,简便易行,但对纳税人来讲,则因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而倍受责难
因为,由于经营管理及经营目标的不同,企业间的利润差异会很大
为找到一种征纳双方都能接受的调整方法,以协调税务当局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预约定价协议便应运而生
预约定价协议(AdvancePricingAgreement,简称APA)在我国又称预约定价制,是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TransferPricingMethodology,简称TPM)向税务机关报告,经审定认可,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的一份协议
APA实质上是把转让定价的事后调整改为预先约定
由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就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方法通过谈判达成一项谅解
在协议中,可以具体列明收入、费用、折让、摊销、补贴等的分配或分摊、转让定价是如何决定的以及一系列的正常交易结果等
该协议一经达成,则对征纳双方皆具有约束力,凡符合协议上规定的交易事项都适用协议中的转让定价方法,而税务机关则不能予以调整
APA首先由一家在欧洲广泛开展经营活动的美国跨国公司提出,1991年在美国首先实行,随后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西班牙和英国也先后开始实行,新西兰和韩国也自1997年起实行
从这些国家实施的情况来看,APA有其长处,但也还存在有许多难题需要解决,具体表现在:APA的优点1
降低了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