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于2007年3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5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07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5月12日银川市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于2007年3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饮食娱乐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饮食娱乐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市)规划、工商、商务、卫生、文化、城管公安、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饮食娱乐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饮食娱乐业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安排饮食娱乐业功能区,采取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环境污染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