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退休金有争议本案乡镇企业管理局是否越权原告陈学珍从1956年社会主义市场改造后,便在综合社修理组从事补鞋业务
1969年,陈学珍全家被下放农村,1979年落实政策后仍回鸦鹊岭综合社工作
1982年综合社分为三家,即综合社、副食、食品业三家,三家均属集体性质,陈学珍被分配在食品业
后经鸦鹊岭区政府决定,成立宜昌三峡食品工业公司
1986年4月11日,陈学珍申请退休并填写了《宜昌县乡镇企业工人退休退职呈报表》,鸦鹊岭梅岭综合社领导分别在陈学珍的申请退休表上签字盖章“同意退休”
同月14日,原鸦鹊岭区乡镇企业办公室签署意见“经研究同意该同志退休”,并加盖了企业办公室公章
同年5月8日,宜昌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以下简称乡镇企业局)签署意见“同意退休,根据宜县革字(79)73号文件精神,退休费为本人基本工资60%
”同月23日,宜昌县劳动人事局签署意见“同意退休”
当日由乡镇企业局给陈学珍核发了《退休证》
确定其退休工资为30
陈学珍从退休之日起每月领取退休工资30
10元至1995年12月
1996年陈学珍得知政府对原退休工人退休工资进行多次调增,即要求企业调增退休工资无果
遂于1996年7月20日向宜昌且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997年7月30日,宜昌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以(1997)宜县劳仲决字第02号裁决书裁决陈学珍本不应按月享受退休待遇,但考虑到原已按月享受退休费的事实,因此,陈学珍继续享受原已执行的退休待遇,其标准不变
由宜昌三峡食品工业公司向陈学珍支付2个月申诉期间生活补助费共计240元
陈学珍对此裁决不服,于1997年12月22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宜昌三峡食品工业公司为其调增退休工资199
60元,并补发应调增之日起至95年12月未调增的工资差额803
人民法院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