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0年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的管理,使签发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技术化,维护正常的外经贸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家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经商务部授权统一管理全国的许可证签发工作,向商务部负责
第三条许可证局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部分省会城市外经贸委(厅、局)所属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许可证局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签发国家重点管理商品的许可证
各特办、各地方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签发授权范围内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
其发证业务接受许可证局的管理和指导,对许可证局负责
第二章发证机构设置第2页共10页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0页第五条许可证局根据商务部对许可证管理的宏观要求,按照方便企业、减少机构重叠的原则,研究制定发证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第六条地方发证机构原则上应与地方配额管理部门在机构或人员上实行分离
发证机构设置及其工作人员配备由地方外经贸委(厅、局)负责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调整或分离
第七条地方设立发证机构的原则及条件:原则上一个省级行政区设立一个发证机构
地方设立发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有一定的发证工作量
(二)配置计算机等发证专用设备,并实行了统一的网络化管理
(三)配备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熟悉外经贸方针、政策、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的专职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