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9]22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提高灭火与应急救援能力,适应保卫经济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规定,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现印发给你们
请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全体官兵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主题词: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武警总部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1000份)公安部办公厅2009年5月16日印发承办人:王治安、赵洋校对:冷俐、魏捍东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战备工作第一节战备制度第二节战备职责第三节战备等级第四节执勤战斗预案第三章执勤战斗行动第一节接警出动第二节组织指挥第三节火灾扑救第四节应急救援第五节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第四章执勤战斗保障第五章战评与总结第六章附则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