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初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污染物总量控制第四章固定源大气污染防治第一节燃料燃烧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三节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污染防治第四节油烟、恶臭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五章机动车和非道路用动力机械排气大气污染防治第六章扬尘大气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本省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基本原则】大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并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积极与相关省推动区域联防联控工作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确定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点区域,制定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联防联控规划建立相关区域合作制度,并落实相关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能源结构调整等方面工作
经济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污染控制等方面工作
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扬尘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水务、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