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编写纲要(供参考)山东省环境保护局2009年4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编写纲要1总则对本辖区内辐射污染源的现状、风险及隐患进行分析
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各类辐射事故,提高本辖区应对辐射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降低辐射事故的危害程度,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编制依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应以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6)《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9)《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0)《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1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1
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辖区及对本辖区有影响的临近市、县(市、区)辐射事故的应对及处理工作
4基本原则按照“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体方针,确定辖区内应对辐射事故的工作原则
5事故分级依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