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指导意见(暂行)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前言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其自身管理是控制生产过程中职业(职业病)危害的关键,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将《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形成一套可操作、易实施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健康)自身管理体系。为更好地指导用人单位运用标准化的管理方法与原理,提出职业(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管理措施与方法,尽可能采用简单易行的方法将相关法规的规定的各项要求,有机地融入到管理档案之中,指导并帮助用人单位逐步建立科学的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机制,通过自律行为,以达到促进劳动者职业卫生(健康)的目的。1范围《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指导意见(暂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暂行)》)规定了职业卫生(健康)管理的主要内容以及管理要求,适用于上海市所有存在职业(包括职业病,下同)危害的用人单位。2定义本《指导意见(暂行)》是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健康)管理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是提供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指导意见(暂行)》框架见附录A。3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定期对档案内容进行更新、完善。4主要内容4.1单位基本情况4.1.1单位性质:主要描述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和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机构等情况(可参照附录B表一)。4.1.2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方针:具有经最高管理者批准的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方针,以阐明整体职业卫生(健康)目标和改进职业卫生(健康)状况的承诺。4.1.3工艺流程:通过工艺流程的表述,可以明确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及来源(可参照附录B表二)。4.1.4主要原辅料: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主要原辅料及用量(可参照附录B表三),主要原辅料为危险化学品应根据《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同时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4.2法规、制度4.2.1法规和技术标准辨识用人单位应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相应的清单(可参照附录B表四),并开展合规性评价。4.2.2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可参照附录C),并建立管理制度目录(可参照附录B表五)。4.3职业危害前期预防管理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危害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等。4.3.1建设项目职业危害管理用人单位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为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三同时”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的根本措施,应建立建设项目清单(可参照附录B表六)。4.3.1.1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预评价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批复文件和备案回执。4.3.1.2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批复。4.3.1.3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竣工验收——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审核意见、验收批复和备案回执。4.3.2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一览表(可参照附录B表七)。4.3.3职业危害申报——申报资料和申报回执。4.4职业危害过程控制管理4.4.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辨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辨识汇总表(可参照附录B表八)。4.4.2职业危害告知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中将本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告知劳动者。4.4.3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教育、培训记录(相关证明);——职业卫生(健康)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记录(相关证明);——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劳动者培训、教育统计表(可参照附录B表九)。4.4.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是评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重要依据,检测与评价报告应保存备查。《指导意见(暂行)》中应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