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餐饮服务环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21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热食类食品制售
(二)冷食类食品制售
(三)生食类食品制售
(四)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五)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六)其他类食品制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主体业态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
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1),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食品安全培训的相关资质证明
32第八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