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内容摘要以偿债为目的的金钱债权强制执行是强制执行法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现行有关金钱债权强制执行法规中将查封与扣押、冻结和拍卖与变卖并列规定,但在程序、对象上区分不清的方式应有所改变;在查封(扣押)的效力上应明确其相对性,并根据物权公示的发展确定其时间效力;在拍卖的性质问题上,我国应确认为公法行为
最后论述了拍卖的法律效果
金钱债权是指以给付一定金钱为目的的债权,因其在日常生活中最普通、最频繁地发生,世界各国强制执行法中有关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大都条文繁多,规定详细,但在我国民事执行法律规范中并未单独归类予以明确
现在正值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强制执行法之际,研究立法、司法中的问题,分析比较外国相关立法经验,对我们的立法工作应当是有益的
本文就执行措施、查封(扣押)的效力、拍卖的性质和后果等几个问题进行论述,以期抛砖引玉
目录一、执行措施··································4二、查封(扣押)的效力························9三、强制拍卖的性质····························12四、拍卖的效果································14一、执行措施金钱债权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临时性的限制处分措施和变价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我国民诉法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未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因而上述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关于强制执行措施也是统合在一起的,包括查封与扣押、冻结和拍卖与变卖
但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的含义是什么
如何选择、取舍
则是我们在制定强制执行法时不容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