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太阳示范工程综合采取财政补助、科技支持和市场拉动方式,加快国内光伏发电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以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
第三条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财政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利用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现有条件建设的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二)提高偏远地区供电能力和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的光伏、风光互补、水光互补发电示范项目
(三)在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建设的大型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四)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包括硅材料提纯、控制逆变器、并网运行等关键技术产业化
(五)光伏发电基础能力建设,包括太阳能资源评价、光伏发电产品及并网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等
(六)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推广按照《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执行,享受该项财政补贴的项目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但要纳入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汇总上报
(七)已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分摊政策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五条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已纳入本地区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二)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300kWp
(三)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运行期不少于20年
(四)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总资产不少于1亿元,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独立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