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文件八局发〔2008〕69号关于印发《水电八局员工违纪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为规范我局员工的从业行为,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工程局制定了《水电八局员工违纪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草案),经工程局第六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试行,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有需补充完善或调整修改的情况,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局
特此通知二○○八年四月二日(章)主题词:责任追究办法通知中国水电八局办公室2008年4月3日印发水电八局员工违纪违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员工从业行为,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维护出资人权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电八局职工奖惩办法》和《水电八局干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电八局全体员工
第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水电八局规章制度(以下简称为“违纪违规”)的员工,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员工进行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诫相结合,行政处分、组织处理、经济赔偿和职位禁入相结合,坚持在适用处分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行政处分
对违纪违规的员工,应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开除”)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
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根据其业务管理范围,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和本规定,视违纪违规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在单位批准后实施
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工程局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条组织处理
对违纪违规的员工,必要时给予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