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1页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財政部(88)台財證(四)字第0188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8條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5000041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0990054280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第1條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經營下列業務:一、發行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
二、指示信託機構運用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從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發行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之投資
三、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本辦法所稱信託機構,指受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委託,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之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並經本會核准辦理信託業務之金融機構
第3條經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經本會核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會核准者,得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業務
本會為審核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申請設立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案件,應先洽商本條例中央主管機關之意見
第4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其最低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三億元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總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第5條經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於發起設立時,應有合計不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百分之二十之基金管理機構、國內金融或保險機構作為專業發起人
專業發起人各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如下:一、基金管理機構:(一)最近三年未曾因資金管理業務受其本國主管機關處分
(二)具有管理或經營以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