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8页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中華民國96年05月02日內授消字第0960823392號修正第1條本辦法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所定擋牆,規定如下:一、為鋼筋混凝土、土質、土沙質或其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之構造;其設置基準如附圖一至四。二、高度不得低於隔離有火藥區建築物高度。其牆腳與隔離有火藥區建築物之距離,應在一公尺以上。本辦法所定防火牆,規定如下:一、與倉庫外牆之距離在二公尺以上。二、為鋼筋混凝土構造、加強磚造或鋼骨補強之鋼板或防火板構造,並具堅固基礎。三、倉庫設有天花板者,防火牆高度高於天花板高度五十公分以上;無天花板者,防火牆高度應高於倉庫屋頂以上。四、鋼板構造之防火牆厚度為零點三五公分以上。但倉庫儲存總火藥量在二公噸以下或總重量在十公噸以下者,為零點二五公分以上。其他材質之防火牆厚度應為三公分以上。本辦法所定對象物,規定如下:一、第一類對象物: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六目、第八目至第十目及第十二目所列之場所。第2页共18页第1页共1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8页二、第二類對象物:指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七目、第十一目及第三款所列之場所。三、第三類對象物:指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四款及前二款以外供人居住或使用之建築物。四、第四類對象物:指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高壓電線。第3條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內工作場所之區別及建築物使用目的如下表:┌─────┬────────────────────────┐│││工作場所之建築物使用目的│││區別├─┬───┼────────────────────────┤│││有作業區壓藥室、填土室、鑽孔室、繽炮室、配藥室、裝藥室、││││火篩藥室、造粒室、成型間、插線間、包裝間(│包括貼商│││藥標)等作業室,曬藥場及其他有火藥之作業區(│如有必│││區要可置廁所)│。│├───┼────────────────────────┤││││庫儲區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倉庫。├─┴───┼────────────────────────┤││無火藥區警衛室、會客室、辦公室、休息室(吸菸室)、飯廳、││││廁所、廚房、宿舍、浴室、機械修理間、無火藥類倉庫│││、無火藥填土室、紙筒製作室。└─────┴────────────────────────┘第4條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內各建築物間之安全距離,規定如下:一、作業區之建築物、半成品倉庫、高空煙火及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成品倉庫:依下列公式計算之,其總火藥量無法計算者,得以總重量除以五計算之。安全距離(單位:公尺)第3页共18页第2页共1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18页=3x3ˇ───────────總火藥量(單位:公斤)二、曬藥場:十公尺以上。三、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成品倉庫:如附表一。但設置擋牆或防火牆者,其安全距離如附表二。四、原料倉庫:依下表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儲存數量超過管制量二十倍之倉庫,與設在同一建築基地之其他倉庫間之安全距離,得縮減至規定寬度之三分之一,最小以三公尺為限。(二)同一建築基地內,設置二個以上相鄰儲存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硫磺、鐵粉、金屬粉、鎂、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或含有任一種成分物品之倉庫,其相互間安全距離得縮減至五十公分。┌────────┬──────────────────┐│││安全距離│├────────┬─────────┤││││區分建築物之牆壁、柱建築物之牆壁、柱或││││及地板為防火構造地板為非防火構造者││││者├────────┼────────┼─────────┤│││││││○│未達管制量五倍者.五公尺以上├────────┼────────┼─────────┤││││達管制量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