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8页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中華民國96年05月02日內授消字第0960823392號修正第1條本辦法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辦法所定擋牆,規定如下:一、為鋼筋混凝土、土質、土沙質或其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之構造;其設置基準如附圖一至四
二、高度不得低於隔離有火藥區建築物高度
其牆腳與隔離有火藥區建築物之距離,應在一公尺以上
本辦法所定防火牆,規定如下:一、與倉庫外牆之距離在二公尺以上
二、為鋼筋混凝土構造、加強磚造或鋼骨補強之鋼板或防火板構造,並具堅固基礎
三、倉庫設有天花板者,防火牆高度高於天花板高度五十公分以上;無天花板者,防火牆高度應高於倉庫屋頂以上
四、鋼板構造之防火牆厚度為零點三五公分以上
但倉庫儲存總火藥量在二公噸以下或總重量在十公噸以下者,為零點二五公分以上
其他材質之防火牆厚度應為三公分以上
本辦法所定對象物,規定如下:一、第一類對象物: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六目、第八目至第十目及第十二目所列之場所
第2页共18页第1页共1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8页二、第二類對象物:指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七目、第十一目及第三款所列之場所
三、第三類對象物:指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四款及前二款以外供人居住或使用之建築物
四、第四類對象物:指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高壓電線
第3條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內工作場所之區別及建築物使用目的如下表:┌─────┬────────────────────────┐│││工作場所之建築物使用目的│││區別├─┬───┼────────────────────────┤│││有作業區壓藥室、填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