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要求,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积极推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以下称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三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对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五条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三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第六条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包括自评、申—6—请、评审、公告和证书与牌匾颁发等工作
二、机构与人员第七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并公告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
第八条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1
受理烟花爆竹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选定评审单位,将烟花爆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
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结果
对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危化品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
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第九条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