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问责的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条例〉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条例〉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已调离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予以问责。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第四条问责事项的决定机关为市委或市政府,承办机关为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条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决策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制定、发布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决定或命令的(二)超越权限擅自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条例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第七条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部署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第1页共6页当问责:(一)不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二)不积极履行职责,影响和妨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第八条履行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违法设定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的(二)违法违纪使用和管理救灾抢险、防汛抗旱、优抚移民、义务教育、社会保险等款物和财政专项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反条例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需要实行问责的(四)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干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造成司法、执法不公的(五)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的(六)因工作失职,致使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七)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八)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九)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十)瞒报、虚报、迟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需要问责的(十一)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十二)发生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第2页共6页果的(十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条例。造成恶劣影响的(十四)直接管辖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两次以上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十五)对本部门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群众反映强烈的(十六)对作风能力建设各项制度条例落实不力。办事效率低下,相互推诿扯皮,作风粗暴,态度蛮横,造成不良影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九条接受监督过程中.应当问责:(一)不接受或不配合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二)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行政复议决定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机关、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要求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意见和建议的第十条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