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处罚程序1、执法人员对违反消防法规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事后,应当将当场处罚情况及时报告行政首长
《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应当交法制员备案存档
3、消防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外,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立案;(2)调查;(3)告知;(4)决定;(5)送达
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凡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或者通过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当事人主动交待等方式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均应当填写《消防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并将有关案件材料附后,报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决定立案查处
5、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3)属于本机构管辖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立为消防行政案件;已经立案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1)经调查发现违法事实不存在的;(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消防法规,以及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已行为时违反消防法规的;(4)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的;(5)违法行为人死亡的
消防行政案件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7、公安消防机构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勘验或者鉴定
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8、对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可以讯问当事人或者询问其他知情人
讯(询)问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