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本级出口企业申报须知(试行)发文单位:台州市国税局进出口处文件号:[2006]014号发文日期:2006年10月30日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配合浙江省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辅助软件的使用,帮助出口企业理解国税总局、省局有关出口退税申报方面的政策,我们对部分申报事项进行整理,结合本地退税管理的实际,制发申报须知供出口企业参考
第一条:出口退(免)税申报期的规定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实行按月申报,于次月申报期内集中一次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期同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为每月1日至10日,逢节假日顺延);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申报期内申报(外贸企业申报期为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到期日为节假日顺延),一月可以多次申报
(文件依据: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出口企业应当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收齐单证并办结退(免)税申报手续
一、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中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收齐单证并办结退(免)税申报手续
逾期未办结部分,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市级退税机关批准办理延期申报之外,企业须向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不得再办理退税申报
(文件依据:国税发[2004]64号)二、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收齐单证,并于规定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如果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可在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结“免、抵、退”税申报手续
逾期未办结部分,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市级退税机关批准办理延期申报之外,企业须转入内销征税,不得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文件依据:国税发[2004]64号、国税发[2004]113号)三、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