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的管理行为。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1.离休、退休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出境定居的;4.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25.调离本省的。第五条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3.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未再就业的;6.遇到自然灾害和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第三章提取资料第六条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基本资料和提取证明资料。申请基本资料包括:1.缴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离休、退休的,应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3的离、退休证明;2.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和出境定居证明;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及失业证明;4.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户籍注销)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以及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缴存人的合法继承人应由公安部门证明,受遗赠人或受遗赠权应经公证部门公证或法院判决证明。5.调离本省的,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填写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购买一手房的,应提供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首付款凭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4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和契税完税凭证。2.城市内建造、翻建自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村镇建造、翻建自住房的,应提供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大修自住房的,应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3.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上年度还款证明。4.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应提供房产部门的房屋租赁及上年度房租支付费用凭证。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未再就业的,应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及失业证明。7.遇到自然灾害和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应提供由单位社区(街道)出具的证明(审核时实地勘察)或医院出具的重大5疾病、医疗费用支付证明。第九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由缴存人本人、继承权人或受遗赠人办理,因特殊情况需委托办理的,应同时出具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住房公积金银行卡或银行账户复印件。第四章提取办理第十条管理中心应在服务大厅内公布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和办理流程,还应通过电话、管理中心网站等方式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第十一条管理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2个法定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