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决定行政赔偿案1998年7月19日,原告肖铁锋与本村村民黄水华去攸县城关镇购买装饰材料,在该县城关交通旅社登记住宿,先被安排住三楼(顶楼)305双人房间,后因嫌三楼热而变换至二楼的201和204号单间
下午5时许,俩人离开旅社,至晚上11时许才回旅社休息
次日上午8时许,肖铁锋和黄水华离开旅社,在衡攸公路十字路口被攸县公安局所属鸭塘铺派出所着便衣的干警拦住,将肖铁锋及其同伴带到攸县拘留所盘问是否嫖娼,肖铁锋及同伴否认有嫖娼行为
随后,攸县公安局将肖铁锋及同伴带至城关刑侦中队进行辨认
辨认人陈小燕指认肖铁锋于1998年7月19日晚上10时许,在交通旅社305房间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攸县公安局即扣留了肖铁锋携带的现金1830元,并将肖铁锋羁押在城关刑侦中队
21日上午,攸县公安局将肖铁锋押至拘留所后,向肖铁锋出示了《收容教育通知书》,并让肖铁锋签名,攸县公安局未告知肖铁锋不服收容教育享有复议权和诉权,也未交付任何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文书给肖铁锋
同月25日,肖铁锋在拘留所放风时,向管教干警反映自己没有嫖娼,确属冤枉,拒绝入室,管教干警强制其入室,致使肖铁锋身体受到伤害,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
同日,肖铁锋胞兄和妻兄等亲友获悉而到攸县公安局处要求放人,攸县公安局告以肖铁锋未承认嫖娼为由拒绝放人
经亲友规劝,肖铁锋按亲友的旨意,交待嫖娼行为
随后,攸县公安局所属鸭塘铺派出所要求肖铁锋亲友于同月27日带款来处理
27日肖铁锋胞兄交攸县公安局所属鸭塘铺派出所人民币2170元,交拘留所生活费600元
攸县公安局所属鸭塘铺派出所给肖铁锋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以肖铁锋嫖娼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拟对其作出治安拘留15天并罚款5000元的处罚
告知书上载明了拟被处罚人有听证权及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肖铁锋签收后,与其胞兄、妻兄一同离所
随后,攸县公安局就于即日作出了第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