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2页物权行为理论:事实、价值与体系建构(中)孙鹏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三、权行为理论与交易公平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债权行为无效、被撤消或解除,并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物权变动仍然成功
合同当事人不可以依据失去的所有权要求返还所有权,而是要依据下述规定要求返还所有权:由于自己的履行是在没有有效法律原因的情况下进行的,对方当事人因此而“不当得利”,因而其“没有原因(sinecausa)”获得的所有权应当归还
从而导致了这样一个结果,因无效合同而为的交付的返还请求权并不能依据所有权的“物上返还原物请求权”提出,而应当依据债法上“不当得利返还原物请求权”提出[1]
然而,将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转化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对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何等影响,对交易公平是否构成妨碍
却是物权行为理论价值判断中讨论最为热烈的问题
(一)利益衡量:截然对立的两个结论反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认为,如果奉行物权行为理论,将严重损害出卖人利益,违背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
在交付标的物后发现买卖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消,因物权行为具有无因性,不受债权行为影响,买受人仍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出卖人仅能依不当得利制度请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
在这种情形,出卖人从所有权人变为债权人,不能享受法律对物权的特别保护,其地位十分不利
因这种不利产生的不公平在出卖人无过错买受人有过错时显得特别突出
(1)如果买受人已将标的物转卖,即使第三人恶意,也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不能向第三人行使任何权利,只能向买受人要求返还转卖所得价金;(2)如果买受人已将标的物提供担保,即在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在法律效力上优于债权,因而出卖人不能请求返还标的物,只能向买受人请求赔偿;(3)如果买受人的其他债权人对该标的物为强制执行,则出卖人不能提出异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