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MC14414/2006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06年第14414宗————————————————NCZ呈請人及CY答辯人————————————————主審法官:區域法院陳玲玲暫委法官內庭聆訊(非公開)審訊日期:2008年7月24日判決日期:2008年8月8日-----------------------判案書-----------------------1這是一宗由雙方向對方提出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
本席將在本判案書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
背景2丈夫現年58歲,妻子現年43歲,來自印尼,雙方於2000年1月在香港結婚,在婚姻期間並無生兒育女
3妻子於2006年11月16日入禀家事法庭提出離婚,以雙方分居1年並同意離婚為事實,提出離婚申請
暫准離婚令於2007年3月9日發出,絕對離婚令於2007年6月7日發出
4就經濟附屬濟助申請,雙方各持不同立場,妻子向丈夫索取贍養費,丈夫指他收入不及妻子,應由妻子支付他贍養費,並且必需歸還她在婚姻期間擅自取去的首飾共9項(10件)
妻子的說法是所有首飾,除了一隻男裝金戒指外,全都是丈夫送給她的,其中除了一隻鑽石戒指外已全部變賣,不能歸還
爭議點5本案的爭議點主要為(1)家庭資產總額為多少;(2)家庭資產應如何分配;及(3)誰應付誰的贍養費
雙方就首飾的証供6丈夫指妻子擅自取走了9項共10件的首飾,應該原物歸還
下開列表是丈夫的案情:重量價值(1)龍鳳鈪(1對)2両3分3$6,750(1997)(2)遺物戒指4錢$1,100(3)觀音像吊墜2錢$1,000(4)男裝金手鍊5-6錢$3,000(5)男裝金戒指2錢$1,000(6)女裝鑽石戒指$2,000(1997)*(7)金戒指1錢$1,000(8)金頸鍊2錢4分7$820(2000)*(9)金耳環6分1$270(2003)*7由於涉及的物件項目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