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环境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宣部、原国家教委、原国家环境保护局联合颁发的《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精神,面向公众特别是青少年提供一批直观的、形象的、各具特色的、多功能的环境宣传教育场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教育基地的建设、评选由市环境保护局主办,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具体负责环境教育基地的创建、评审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具备漳州市环境教育基地评价标准(试行)的单位可申报省级环境教育基地
第四条工作程序(一)申报凡申报市环境教育基地的,必须由申报单位向各县(市、区)环保局提出申请,各县(市、区)环保局按照《漳州市环境教育基地评估标准(试行)》对其进行初审
经初审合格的,可由各县(市、区)环保局提出推荐意见,报市环境宣教中心审核
(二)考核验收、命名由市环境宣教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单位进行现场考核验收
通过验收审定的单位,由市环保局命名,并授予市级环境教育基地称号
(三)复查1、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对已获得环境教育基地称号的单位加强指导、支持和监督,注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定期进行复查
市环保局每两年一次对省级环境教育基地以抽查形式进行复查
2、对复查不合格的单位,要求其按要求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未达标者,取消其环境教育基地的称号
第五条获得环境教育基地称号的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大众特别是学校师生开放,以便参观、学习和培训
经营性的单位应在收费上对参加环境教育活动的公众,特别是教师、学生予以优惠
第六条市级环境教育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有关相应的条款由市环境宣教中心负责解释
漳州市环境教育基地评估标准(试行)类别考核内容分值考核方式及要求自评说明基本条管理体系健全程度(17分)1.有健全的领导机构
创建工作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分工明确,能保证人力、物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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