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性、分类和基本内容一、法的概念: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承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详细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多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根据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献的形式体现出来的法,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国际公约也属于成文法的范围。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二、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承认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法律,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行政法规狭义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献。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制定的,三、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关键是“依法办事".1、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2、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3、执法必严和执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四、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防止为主的原则3、权责一致的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依法从重惩罚的原则第二章安全生产法第一节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和财产安全,增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二节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平常生产经营活动、可以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重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1、重要负责人的重要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行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预案;及时、如实汇报生产安全事故等六项基本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不根据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须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重要负责人予以罢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如下的罚款。对于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予以罢职或2万元以上20万元如下的罚款。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协议,免除或减轻责任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的罚款。在发生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急救或善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予以降职、罢职的处分。4。工会有提议权和纠正权。5。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第十二条:依法设置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收藏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6.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现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本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按照引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分为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两大类.7。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罢职、开除等8.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与抢险救护等方面获得明显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9.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10、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波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送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获得专业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