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加快推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市场化进程,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265号)、河南省发改委、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豫发改检[2004]1604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我市建成区范围内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积极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成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南阳油田由市直接管理
第六条: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高层住宅、高档别墅、公寓、办公楼、写字楼、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价格政策的前提下,其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约定;其约定收费标准要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价格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