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现行专利权质押制度中的不足与批判我们知道专利技术是一个国家科技水准的重要表现,如果权利人能较好地行使专利权,更好地发挥专利的效用,这无论对社会还是对个人都有重要意义
由于专利权人的权利是一个权利组合,其中有许多可以分割的权利,因而存在着多种权利利用的形式,比如直接利用(专利权人自己生产、销售、使用)和间接利用(权利人转移权利组合中的全部或一部分权利给他人利用)
而间接利用,在转移权利的数量、形式以及分享利益的方式方面存在着许多类型,如专利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投资、专利权质押等
其中专利权质押是一个较新的制度,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确立了该项制度,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
由于此前的专利法对此没有任何规定,(前)中国专利局才于1996年的9月19日,颁布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虽然立法的原则性和模糊性为行政规章所具体化,专利权质押制度的框架也已建立,但专利权质押制度中的还有一些基本问题,现行法中没有规定,或是规定不明确,或是规定得不佳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专利权质押法律问题的进行探讨,这将有助于我们的理论和实践
专利权质押标的范围问题专利权质押是权利质权的一种,是“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
依各国立法通例,权利质押的标的须是有让与性的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
[1]因此,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该标的为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
二是该财产权利应具有可让与性
专利权与一般权利不同,它有着自身鲜明的特点,而这些特点又导致了其在出质时必须考虑以下问题
首先,专利权包括了专利人身权和专利财产权
一般来讲,专利人身权是与专利财产权相对的,它只能归属发明设计人享有,不具有财产属性,因而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