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从事有害健康实验室相关人员发放营养保健津贴的暂行规定为做好我校从事有害健康实验室相关人员营养保健津贴发放工作,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装备局字〔1988〕008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营养保健津贴发放范围和等级营养保健津贴发给因接触放射线类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引起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从事实验教学、科研与为实验教学服务的人员
营养保健津贴按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等严格划分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级别的营养保健费
具体等级规定如下:(一)接触放射线类工作甲级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2
7X106贝可(100微居里)以上的工种
2、从事反应堆的生产运行及检修工种
3、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
8毫西沃(80毫雷姆)以上的工种
4、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
7X1012贝可(10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5、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上的工种
6、零功率反应堆的操纵人员
7、用加速器进行同位素生产运行或使用氚靶出中子束流的工种
乙级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
85X105贝可(5微居里)以上的工种
2、使用固定式γ射辐源,活度在3
7X1011贝可(1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下的工种
4、从事X衍射研究工作的直接上机者
5、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
8毫西沃(30-80毫雷姆)的工种
丙级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
85X105贝可(5微居里)以下的工种
2、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
7X1011贝可(10居里)以下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X光探伤及荧光分析工作的专职人员
4、月累积剂量当量在0
3毫西沃(30毫雷姆)以下的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