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项请假、考勤制度、促进学院工作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各项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章假期类别和期限第二条病假:因疾病必须治疗的,可以请病假。第三条事假: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必须处理的,可以请事假。第四条婚假:本人结婚,可以请假3天。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请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第五条丧葬假:配偶、父母、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的,可以请丧假1—3天。去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第六条女性生育假1、产假: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计算在90天产假产假内;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2、哺乳假: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门同意,人事处核准,可以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第三章各类假期的待遇第七条病假: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第八条事假: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以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第九条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待遇:1、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2、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在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门同意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第十条探亲假待遇1、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2、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包括职岗津贴、省直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部分由单位负担。第十一条其他有关问题1、在国家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实施前,病假超过一个月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2、在国家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实施前,事假半个月以上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3、校内岗位津贴:①一个月内累计事假10天以下的,每天按月岗位津贴1/21.75扣除;超过10天的(含),停发当月岗位津贴。②一个月内病假累计10天以下的,每天按月岗位津贴1/30扣除;超过10天,按当月实际上班天数计发岗位津贴。③教职工无故迟到、早退、中途外出,每天按月岗位津贴的1/30扣除。④教职工请病、事假、旷工及女职工产育假作为扣除院内误餐费、交通费、工作补贴的依据。第四章请假程序第十二条各类假期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第十三条凡请病假2天以上的均需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第十四条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到本部门考勤人员处销假。第十五条请假假期在3天以内(含3天)的由所在系、处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超过3天的须经所在系、处负责人审核,由分管院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系、处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并报办公室和人事处备案。第五章旷工及其行政处理第十六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第十七条旷工期间停发工资、津贴和单位福利,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教职工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等统一活动,无故不参加者,视具体情况作病、事假或旷工处理,相应扣除当月岗位津贴。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各系、处负责实施,人事处负责检查、监督和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