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医务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医师(含助理医师)、护士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务人员,适用本办法对其执业行为进行考核
第三条医务人员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和指导工作,并负责对省属各医疗机构、中央在甘单位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同级医疗机构及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务人员考核每年为一个周期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师协会组织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市(地)级医师、护理协会等组织
1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备案
如县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达不到上述要求,可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全县统一的考核委员会或委托上一级医疗机构或市(地)级医师或护理协会进行考核
第八条申请承担医务人员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首先向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二)已设立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三)已制定的考核工作制度;(四)其它相关材料
经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请机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