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
证券公司直接进行的窃用交易和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的窃用交易近来,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一些账号、密码等被盗用进行证券交易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
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还率先对此等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投资者提出的这种诉讼,在我国是一个比较新的诉讼类型,现有法律没有专门的规定,司法实践也没有相应的经验和先例可供参考
本文拟对这种纠纷的法理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一些相应的实务对策供参考
一、构成要件与案件性质窃用他人账号、密码进行证券交易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纠纷(以下简称窃用交易或者窃用交易纠纷)通常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
受害人与加害人
受害人为在证券公司开户进行证券交易的个人或者法人投资者(一般称为客户、股民)
如果不是在证券公司开户进行投资的公民或法人,不能成为此类纠纷的受害人,也不能成为此类案件的原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加害人为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非证券公司的其他人员
在实践中,有的受害人能够明确指认具体的加害人,有的只能提出表面证据合理怀疑证券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为加害人,或者基于证券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对其提出赔偿请求
通常是加害人盗用受害人的账号、密码等买入或者卖出股票或其他证券
这种加害行为可以是在证券公司的交易厅通过刷卡方式进行的,也可以是通过电话委托交易进行的,还可以是通过操作证券公司第2页共7页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页的计算机进行的,或者通过网上交易进行的
加害行为原则上为积极的作为行为,但是在受害人对证券公司以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理由提出的相关诉讼中,加害人(被告)的行为则可能是消极的不作为行为
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