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工作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工作,规范收费验审行为,确保收费验审工作质量,提高验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对各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办公室(以下简称验审办)收费验审年度工作的考核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分“验审工作规程”、“收费统计报告制度”、“验审工作创新”等三部分,考核满分为230分,具体评分标准详见《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工作考核表》(附件1)
三、考核方法和步骤
考核采取自评、同级互评和省对市考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每年7月20日前,由各市验审办对收费验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撰写总结报告,并根据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填写考核自评表(附件1),上报省验审办,同时抄送其他市验审办
(二)各市验审办根据其他市的自评材料和总结报告,进行互评打分,并填写《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验审工作考核互评表》(附件2),互评表于7月30日前报省验审办
(三)8-9月,省验审办通过组织考核组对各市进行实地考核,或召开会议集中考核等形式进行考核打分
(四)省验审办根据各市互评打分占40%,省对各市考核打分占60%的权重汇总计算考核总得分,并按得分高低,提出考核等次、考核优胜单位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确定
四、全省收费验审工作先进个人的推荐与审定
全省收费验审工作先进个人由各市验审办负责推荐、核实和上报
具体步骤:每年8月底前各市按照所属县(市、区)数(含市本级)30%的比例确定先进个人人选,先进个人人选填写《浙江省收费验审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附件3),报市验审办,市验审办核实、汇总后,9月底前统一上报省验审办
省验审办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定
全省收费验审工作考核优胜单位和先进个人,由省局通报表彰
六、县(市、区)收费验审年度工作考核,由市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七、本办法由省验审办负责解释,自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