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地方人大法律【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发布日期】20XX-05-27【生效日期】20XX-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资源开发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资源开发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XX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XX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资源开发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才资源开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知识或者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人,包括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等。人才资源开发包括人才培养、引进、评价、使用、流动、激励、保障等活动。第三条第三条人才资源开发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人为本,第1页共6页市场配置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统筹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人才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才资源开发应当尊重用人单位和人才个人的合理、真实意愿。第四条第四条人才资源开发实施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人才培养、选拔、任用、激励等制度。第五条第五条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才资源开发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支持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第六条第六条对在人才资源开发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培养和引进第七条第七条自治区将人才能力建设作为人才资源开发的核心,制定并实施符合自治区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能力建设规划。第八条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资源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总量、结构和素质的需求,制定人才培养、引进规划和计划,通过产业发展、项目实施、企业培育等形式,培养和引进人才。第九条第九条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协调和服务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开展专业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第十条第十条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人才和妇女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国家工作人员专门培训机构,应当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等方面人才的培训工作服务。鼓励高等职业院校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为高技能人第2页共6页才培训工作服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鼓励以各种形式培养青年人才,人才工作主管部门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青年人才所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相关条件和便利。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自治区制定并实施有利于引进人才、有利于发挥引进人才作用的优惠政策。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引进人才。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效能原则,提高人才引进的办事效率。第十四条第十四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做好相关服务工作。鼓励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和个人推荐海外高层次人才。第三章评价、使用和流动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人才评价应当以能力和业绩为依据,建立以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人才评价标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制定人才评价标准及科研成果评选标准、安排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聘请专家、学者开展相关评审工作,应当统筹兼顾不同地区、不同专业的人才特点和工作实际需求。鼓励用人单位制定实施本单位的人才评价、考核等标准,并给予被评定人员相关待遇。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专业人才聚集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大型企业,经自治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