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地方人大法律【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发布日期】20XX-05-27【生效日期】20XX-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资源开发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资源开发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XX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XX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资源开发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才资源开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知识或者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人,包括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等
人才资源开发包括人才培养、引进、评价、使用、流动、激励、保障等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人才资源开发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人为本,第1页共6页市场配置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统筹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人才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人才资源开发应当尊重用人单位和人才个人的合理、真实意愿
第四条第四条人才资源开发实施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人才培养、选拔、任用、激励等制度
第五条第五条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才资源开发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支持人才资源开发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对在人才资源开发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培养和引进第七条第七条自治区将人才能力建设作为人才资源开发的核心,制定并实施符合自治区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能力建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