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年〕第号改革试点事项名称: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根据《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沈自贸办发〔20XX〕5号)、《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的通知》(沈自贸办发〔20XX〕6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20XX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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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XX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1989年11月6日发布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2001年1月21日发布
《jjf1069-20XX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XX年3月2日发布)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
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2
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3
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24
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