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银川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06年10月25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07年4月9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房屋、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等社会保障性房屋的租赁,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一)以联营、承包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二)将房屋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第五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银川市房产管理局,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由银川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房屋租赁由其所在县(市)负责房产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以下简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公安、消防、计划生育、税务、工商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赁管理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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