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和管理,提高农村水电站管理水平,确保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结合我省农村水电行业实际制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已投入运行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第四条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其有关工作。第二章年检管理第五条水电站安全类别分为A、B、C、D四个等级。A类电站是安全可靠,管理优秀,实现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具有示范作用的水电站,冠名金牌水电站;B类电站是管理较好,能安全生产的水电站;C类电站是管理差,存在重要安全隐患,需限期整改的水电站;D类电站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停产整改的水电站。第六条首次确定水电站安全类别后,从确定类别之日起,运行满25年及以上的水电站及被确定为C类的水电站每二年接受一次安全管理年检。25年以下的水电站及被确定A、B类的水电站每三年接受一次安全管理年检。根据年检情况对已确定类别的电站进行定级、晋级或降级。第七条安全分类及年检实行评分及结合现场查勘、检查及专家意见综合评定的办法。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实行统一标准(见附录)。第八条水电站安全分类及年检实行分级负责:总装机5000千瓦以下水电站的安全管理年检类别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由其负责年检的水电站的类别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总装机5000千瓦(含)以上的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类别,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第三章安全分类及年检程序第九条运行25年及以上的水电站申报年检前,应由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主要设备设施(如压力管道、主要机电设备等)进行检测或安全鉴定,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检测,检测报告作为年检的依据之一。大坝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对存在安全隐患水电站,年检前也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隐患部位进行检测或安全鉴定,以确定水电站是否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第十条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工作以申报单位自查自检为主,水电站应认真组织自查自检工作,其法定代表人对自检结果负责。第十一条首次申报条件:(一)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的电站建设程序完善,已进行了竣工验收3年以上。(二)大坝安全鉴定时鉴定为一、二类坝。(三)申报前6个月内未发生人员伤亡或设备责任事故。(四)运行25年以上电站定期进行机组及电气设备的检测。(五)电站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第十二条首次申报及年检时间。首次年检申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全年受理,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当年需要年检的水电站业主应于当年10月30日至2月底前上报年检资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完成水电站安全年检工作。第十三条首次申报及年检需提交的资料:(一)年检申报表(见附录1);(二)水电站运行及安全管理报告;该报告应能涵盖评分明细表中的内容。(三)定期进行了大坝安全鉴定及检测的,应提供《大坝安全鉴定报告》及有关检测结果。大坝安全监测结果分析报告。(四)水电站特种设备按要求进行的安全检验报告。(五)定期进行的电气预防性试验报告;以上资料需一式三份。第十四条由各水电站按照有关要求及评分标准,在自查、自评满足标准的基础上,向主管部门提出安全分类及年检申请,由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进行复核认定,复核认定时采取现场查勘,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查阅有关鉴定报告、实验报告、运行记录、证件等,现场抽查提问等方法对自评结果进行核定。复核认定后公布结论。第十五条评分环节,得分率不超过70%的,不予进一步评定。评分率超过70%,但主要设备设施(如水工建筑物,压力钢管,主要机电设备)危及安全生产的,不予进一步评定。总评分率超过70%,但评分项目11大项中任一项得分率低于70%,不予进一步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有相应的水利水电设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