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5页陕西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陕科大校字[2009]0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的购买、保管与使用等行为,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以及《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87号令,2006年)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有机过氧化物、腐蚀品共十二大类
其中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目录详见附件1及附件2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学院、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四条本着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各部门工作职责进行分工:国资处负责办理危险化学品购买的许可审批、采购、仓储保管与发放;教务处或科技处负责危险化学品使用计划的审批与安全检查;相关学院、单位负责本学院、本单位各实验室、学科组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保管、使用与登记等日常管理;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督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采购第五条需使用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或部门必须在每年元月15日和7月15日以前向教务处或科技处提交下一学期《危险化学品使用计划审批表》,经教务处或科技处审批同意后,报国资处审核汇总,并由国资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