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源头监管监控,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控制风险,防范事故,进一步增强超前防范意识和能力,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员工健康,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或单位)、机关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含各种用工形式)
第三条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违犯本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事故和严重后果的,建议追究法律责任
因违犯本规定受到的相应处罚应记入本人安全档案
受到开除或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应提交同级职代会主席团会议或职代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坚决遏制各类不安全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不安全行为人员管理台帐,由所在单位安监(检)部门登记
因不安全行为参加学习班人员,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只发基本生活费
不安全行为人员12个月内未再次出现不安全行为,且出勤正常、表现良好,所在单位安监(检)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予以返还因不安全行为对其进行的罚款
(台帐范本见附件8)
第五条实行隐患登记销号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隐患排查与整改管理,对查出的隐患及治理情况登记建档,复查验收1合格方可予以销号
第六条集团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不安全行为现象,均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监人员意见书》,按照“五定”(定时间、定标准、定措施、定资金、定责任人)、“四签字”(隐患区队(车间)、业务科室、战线领导、安全部门)的原则落实整改;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和严重不安全行为,必须责令立即停产、停运或停止作业,并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监人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