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地方房屋信用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个人住房消费,进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保障债权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本县合法居民(留)身份,有固定的职业或有预期收入,已有或购置住房资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贷款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国务院《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业务)。担保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专业担保公司。第四条住房置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及担保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为回避信贷风险,各商业银行等借贷机构应将住房置业中介担保列入住房置业贷款回避风险的重要环节。第五条县房产管理局负责管理本县范围内的住房置业担保工作。第二章住房置业担保贷款的种类第1页共6页第六条房地产二级市场贷款担保是指购房人或借款人在向开发商购买房产时,自己先交部分房价款,其余部分由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支付,并用所购房产权益作抵押,由担保公司提供贷款连带保证,协助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借款人分期还本付息的贷款担保业务。第七条房地产三级市场贷款担保是指购房人或借款人在向售房人购买具有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时,自己先交部分房价款,其余部分由借款人向银行贷款垫付,并用所购房产权益作抵押,由担保公司提供贷款连带保证,协助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借款人分期还本付息的贷款担保业务。第八条房地产抵押消费贷款担保是指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购建、装修住房,在借款人不能满足贷款人贷款条件时,由担保公司提供消费贷款连带保证,协助办理有关消费贷款手续,借款人分期还本付息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消费贷款担保业务。第三章担保对象及条件第九条担保对象。凡在本县城镇范围内购买、建造、翻修住房或住房抵押消费,以本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房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借款人申请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应当将抵押房屋依法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符合本办法及贷款人和担保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均可向担保公司申请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第十条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住房置业担保,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本县合法居民(留)身份证件;(三)收入来源稳定,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已订立合法有效的住房购销合同;(五)已足额交纳购房首付款;第2页共6页(六)符合贷款人和担保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对资信不良,不符合本办法及担保公司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借款人,担保人有权拒绝提供担保;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银行可不提供贷款。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住房置业担保时,应向担保公司提交下列资料:(一)住房贷款担保申请书;(二)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三)家庭经济收入证明或纳税证明(民营企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四)房屋购销合同及缴款凭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住房置业担保贷款调查表;(六)抵押物权属证明及评估报告。第四章担保的设立和终止第十三条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担保公司通过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经济收入、抵押物状况、购房合同和缴款凭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