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XX市XX县区护国镇人民政府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法令,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村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二、农村安全用电工作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危。镇供电所要坚持照章管电、依法治电的原则,主动与政法、劳动、文教、安全、卫生、广播、各村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农村安全用电的监察、检查、宣传教育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三、本办法适用于镇供电部门(包括自发自供和转供电单位,下同)以及村管电组织和广大农村用户。四、镇级供电所和领导干部、电力技术人员、电力工人、村管电组织人员都应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五、对遵守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相关工作人员,镇政府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造成重大事故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于违反规章的瞎指挥,具体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第二章组织与任务六、镇供电部门要把农村安全用电工作作为重要职责。要建立健全农村用电安全监督管理组织,配备农村生产生活用电专职或兼职安监人员,不断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的管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摸索农电事故规律,采取针对性措施,组织和指导农村广大用电农户做好生产生活用电安全工作。七、各用电村要建立健全有村干部、供电所工作人员、医务等有关人员参加的管电组织,其主要任务是:1.负责村社安全用电工作的组织领导;2.贯彻执行本办法,制订村社安全用电公约;3.宣传安全用电常识,普及触电急救法;4.加强法制教育,监督和检查用电安全状况;第1页共7页5.负责落实安全用电措施和消除电力设施的各种缺陷,每月组织一次对管电领域用电安全隐患的排查并跟进解决,对解决不了的及时上报镇供电所进行解决处理并跟进处理结果,消除用电安全隐患;6.组织触电伤亡事故的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向主管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第三章安全用电八、用电要申请,安装、维修找电工,不准私拉乱接电力设备。九、农村临时用电,要向供电部门申请,电力设备安装应符合规程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接电,在用电期间有专人看管。用完及时拆除,不准长期带电。十、严禁“一火一地”用电和挂钩用电。十一、严禁私设电网,不准用电网防盗、防窃;不准用电网捕鱼、狩猎等。十二、不准带电维修或移动用电设备,不准使用破股线。十三、凡有自备电源或备用电源的用户,与电网并列运行前要向供电部门申请签订协议,并应装有防止在电网停电作业时,向电网倒送电的安全装置。第四章监督管理十四、镇政府成立农村安全用电领导小组,由分管农电的领导任组长,镇经发办、供电所、派出所负责人任副组长,各村(社区)主任为成员。负责农村安全用电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和督查。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由经发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十五、各村均应设立农村安全用电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安全用电的组织、协调、考核、督查工作,并明确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的责任人。十六、供电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安全用电的监督工作。第2页共7页其主要职责是:1.农村安全用电的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2.依法查处农村违章临时用电行为。3.依法调查处理农村违章临时用电造成的死伤事故。4.配合上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第五章事故责任划分十七、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产权所属单位负主要责任:1.安装不符合规程要求;2.设备失修或管理不善。十八、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供电部门负主要责任:1.由于设备失修造成的事故产权虽属用户,但供电部门已承担代管义务者;2.由于供电部门工作过失,错误同意不合格电力设备投入运行者;3.由于供电部门领导人员或工作负责人误发令、运行人员误操作、调度失误等原因,直接造成事故者。十九、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本人负主要责任:1.私自攀登变压器台、电杆或摇动拉线、进入公共用配电间等;2.家用电器、照明设备失修或安装不符合规程规范;3.私拉乱接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