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法规名称】长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全文)【发布单位】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日期】2010-07-22【生效日期】2010-09-01【正文】长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长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7月22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长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的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房地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2页共6页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6页第五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规划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