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一号,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设立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坚持立项从严、标准合理、适时调整、加强监督、依法收取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规章;(三)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省人民政府规章;(五)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六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家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属财政性资金,实行财政统一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证制度和统一收费票据制度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八条无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因行政管理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需要收费的,收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省属单位申请设立收费项目的,应当由省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