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青海省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房地产抵押管理,保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抵押。地上无建筑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以及未设镇建制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或房地产权利(以下统称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作为按期履行债务(包括归还贷款,下同)的担保,在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得到偿还的民事行为。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本办法所称有限产权房屋是指房屋所有人拥有的享有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处分权、收益权的房屋。本办法所称房屋期权是指以买卖合同约定将来某一时间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将来某一时间取得建成房屋的权利。第四条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抵押当事人设定房地产抵押,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州、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第二章抵押权的设定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权:(一)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二)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三)已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第2页共8页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8页(四)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或者在集体所有土地上被列入征用范围的房地产;(五)政府代管的房地产;(六)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房地产;(七)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扣押、监管的房地产或者以其他形式加以限制的房地产;(八)已竣工验收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九)依法不得设定抵押权的其他房地产。第七条以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定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以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设定前原有的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应当同时抵押。以出让土地使用权地块上的全部房屋设定抵押权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以出让土地使用权地块上的部分房屋设定抵押权的,该部分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第八条以有限产权房屋设定抵押权的,以房屋所有人原出资的比例为限,并须符合国家和本省关于有限产权房屋的管理规定。第九条以房屋期权设定抵押权的,必须符合房屋预售和建筑承包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出租的事实明示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房地产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签订后,原租赁关系继续有效。第十一条有营业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其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企业的营业期限。以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其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十二条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并以抵押人所享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必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第十三条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物;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其承担的共同担保义务不可分割。但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四条已设定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