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垦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保证垦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垦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气象保障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气象灾害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气象灾害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垦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
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行政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3、坚持科技先导的原则
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四)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应于垦区内气象灾害,包括其次生、衍生1灾害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应急工作
2、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垦区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救灾等应急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
总局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分局和农场参照总局建立相应的本级指挥体系
1、总局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总局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总局分管领导及总局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总局分管领导任指挥长,总局总局农业局局长和办总局办公室主任和总局农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气象灾害发生后,总局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
2、总局气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