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分级原则前言一、本原则划分为通用原则、专业原则两部分
通用原则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合用的原则
专业原则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本原则中各专业范围划分为若干专业子项
二、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同步到达通用原则和对应的专业原则规定
三、本原则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四、本原则中的定量考核原则是指最低限量
五、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状况,合适调整各专业原则中乙、丙、丁级的人员规模、仪器设备数量规定
调整后的地方原则,不得高于本原则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原则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原则的规定
调整后的原则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立案
六、本原则自8月1日起施行
3月12日公布的《测绘资质分级原则》同步废止
通用标准一、主体资格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1.本原则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测绘工程、地理信息、地图制图、摄影测量、遥感、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土地管理、矿山测量、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测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记录、生态、印刷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申请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单位,测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原则对专业技术人员规定数量的6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单位,测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原则对专业技术人员规定数量的80%;申请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