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食品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评价和认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检验机构以及从事食品添加剂检验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资质认定体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资质认定原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认定和评审
第六条【食品检验机构行为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并保证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果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第2页共8页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8页第七条【资质认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