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黄伟强与何洁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复议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8)佛中法执复议字第26号复议申请人(异议人)黄伟强。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何洁玲。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谭剑。关于何洁玲申请执行谭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伟强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海法院)作出的(2007)南法执字第69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08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08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听证,复议申请人黄伟强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查明:南海法院在执行何洁玲与谭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并拟拍卖属谭剑及案外人黄伟强所共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一路名苑二区17#楼A2座402房房屋一间(证书号2265372、0446477号,以下简称402房)。黄伟强对此提出拍卖异议,请求停止拍卖。南海法院于200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2006)南民一初字第3736号案,根据何洁玲的财产保全申请,于同年11月15日查封了402房。南海法院于2006年11月16日作出(2006)南民一初字第3736-2号民事判决,判令谭剑须向何洁玲归还借款本金66000元及相应利息。402房的建筑面积达163.96平方米,于2002年建成,该房登记在黄伟强和谭剑名下,由黄伟强和谭剑各占二分之一份额。据黄伟强称,402房购于2002年,总价款约48万元,首期支付约18万元,向银行贷款309000元,按揭20年,每月支付按揭款约2100元。黄伟强与谭剑于2007年7月24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于同日将其交予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备案。该离婚协议约定黄伟强与谭剑双方离婚,子女抚养权归男方所有,女方须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予三子女,女方享有探视权。此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问题,双方约定402房归男方所有,由男方支付欠银行的按揭款;“名苑会所”的经营权归女方所有;金阳光超市(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权归男方所有;粤YP9530号面包车归男方所有,该车的按揭余款由男方负担;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及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执行法院认为:南海法院作出(2006)南民一初字第3736-2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该判决确认谭剑负有还款义务,402房是登记在黄伟强和谭剑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二分之一的份额,在上述判决没有明确谭剑对何洁玲所欠款项为个人债务且谭剑又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南海法院查封并拟拍卖402房属依法执行,并无不妥。对于黄伟强提出的几点异议理由,首先,黄伟强认为其对谭剑欠何洁玲借款一事不知情,故没有义务与谭剑共同偿还,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如黄伟强认为上述债务确为谭剑的个人债务而与其无关,可另行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其次,黄伟强提出该房屋是其父母出钱购买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再次,黄华强认为其与谭剑已经在离婚协议上明确402房在夫妻离婚时已分割归其所有,且谭剑有经济收入,应先执行其个人名下的财产而不应拍卖402房,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后,黄华强提出其目前生活较为困难,请求法院停止拍卖402房,南海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第2页共9页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9页定,对于超过谭剑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根据查明事实可知,402房位于南海法院辖区内桂城街道房价较高的地段且面积较大,成新率较高,因此价值较大,另外黄伟强每月为其支付的按揭款2100多元,据此可知黄伟强完全具备为解决居住问题支付一定款项的能力。即若402房被依法处理后,其可通过租赁等其他途径解决其一家的居住问题。因此,402房不属于法律规定所指的“生活所必须居住的房屋”,在谭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南海法院依法可对该房屋实施强制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依照有关法律精神,南海法院在对402房实施强制执行后,将依法留给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