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现状与路径摘要。农村合作金融以最大限度满足农民的金融需求为目标,是农民金融权利保障和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基本载体。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存在理念滞后、立法层次低、体系凌乱分散、政府定位不合理、实施效果差、配套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亟待创新。我国应以普惠包容、金融公平价值为引领,完善合作金融立法,推进农村合作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产权保护、内部治理结构、金融监管以及社员权益保障等法律制度创新。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现状;创新农村合作金融是指农村弱势者为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自愿入股,民主管理,通过资金互助和联合增信从事货币信用活动,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互助性、非营利性的金融组织形式和资金融通方式的总称。农村合作金融天然具有普惠制的金融道德理性,是实现农村普惠金融建设目标的基本途径。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66557万人,占总人口49.68%,农村人口是50.32%。我国人口仍有半数为农村户口,农村金融的发展自然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道路上一个不可避开的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体制在政府引导下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在当前经济形势快速变化、社会经济环境愈加复杂与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如何继续强化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依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20XX年中央一号文件鲜明提出的国家政策。自1848年德国成立世界上第一家合作金融组织———拉夫森(friedrichraif-feisen)信用合作社以来,合作金融经历了150多年的发展历史,而且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合作金融组织都广泛存在。目前,以信用合作社(creditcooperative)、合作银行(cooperativebank)或信用合作社联盟(creditunion)等为主要形式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金融制度虽起源于西方,但在东方文化中也显现出较好的成长性,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第1页共9页地区都建立起了较成功的合作金融机构和组织体系〔1〕。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出现与兴起,填补了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空缺,也完善了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合作性金融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主要目的是满足社员的信贷需求和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这就为我们发展农村金融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思路。为了保障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相关法律是一个不能避开的问题。一、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现状(一)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律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金融的基础力量。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始于20世纪50年代。作为农村地区的正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金融领域的重要性毋容置疑。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金融的供给与金融需求的矛盾逐渐加深,农民作为农村金融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他们的金融利益相比城市居民却更难以得到同等的保障。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我国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开始实施,农信社在实际操作中也能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但反观其立法体系,我国专门的、独立的农村合作金融法仍然缺失,相关法律法规也依然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如法律体系不完善,规范效力低下,不同法律之间甚至存在冲突,监管措施不到位立法规范无法落到实处等种种问题,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律制度现状较为严峻。20XX年3月5日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再次提议制定专门的《农村合作金融法》,专门的信用社立法迫在眉睫〔2〕。(二)农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村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专门为出资社员提供信贷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银监会于2007...